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0*******,汉族,小学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镇**村**号,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乡**村,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3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携带T型锥,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宏光合园西门小区内道路南侧车棚中,将被害人刘某某的黑色斗牛牌大力神型电动车电源拧开并盗走,而后将该车停放在中原福塔门口西侧丢失。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58元。
2.2018年5月30日上午11时30分许,冯某某携带T型锥,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世和小区9号楼2单元门口,将王某甲的军绿色大力神型电动车电源拧开后盗走。而后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出售。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86元。
3.2018年6月20日上午,冯某某携带T型锥,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世和小区9号楼1单元门口,将王某乙的黑色大力神型电动车电源拧开后盗走。而后以人民币370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16元。
2018年7月2日冯某某携带T型锥,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经南五路世和小区盗窃电动车时被保安控制,民警赶到后将其带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物证照片;2.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指认照片等;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6.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鞠 锋
代理检察员:卢海滨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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