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住红花乡****30号,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郯城县东城新区建馨家园北侧家和超市内购物时,将魏某某放置于货架上的一部金色苹果11pro max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5900元。案发后,冯某某主动退赔魏某某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主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对其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建国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郯城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