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790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6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盛区,住重庆市万盛区**路**号**幢**-**。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8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重庆市万盛区人民医院12楼一病房内,盗窃了一部OPPO手机。
2020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重庆市万盛区人民医院A区13楼一病房内,盗窃了一部华为Nova7SE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04元。
2020年10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重庆市万盛区中医院住院部三楼一病房内,盗窃了一部小米手机。
2020年10月20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重庆市万盛区人民医院A区16楼一病房内,盗窃了一部手机。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冯某某在重庆市万盛区润州江山城22栋楼下被抓获。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在医院盗窃病人及其亲友财物,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沛
检察官助理:刘永洪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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