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公诉刑诉〔2019〕73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3********,土家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现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小区**幢**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6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凌晨3时2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来到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汪下滩街65弄3号428室内,趁被害人盛某某熟睡之际,将盛某某房间内的一台平板电脑及裤子偷走,正准备离开之际被被害人盛某某发现,冯某某携所盗的平板电脑及裤子逃跑至二楼楼梯口处将所盗物品扔掉,后迅速逃离作案现场。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冯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人口信息、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案结论告知单;
2.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足迹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小帆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案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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