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7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7日凌晨4时许,在本市碑林区朱雀大街“上上网咖”,被告人冯某某趁被害人成某某熟睡之机,秘密窃取被害人成某某置于桌上的粉色OPPOR11手机一部(经鉴定价格为:2310元)。

2019年5月6日上午6时许,在本市碑林区长安北路“西说网咖”,被告人冯某某趁被害人高某某熟睡之机,秘密窃取被害人高某某置于电脑桌上的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蓝色华为荣耀8手机一部(价格鉴定均不予受理)。

2019年8月25日凌晨6时许,在本市碑林区长安北路“网鱼网咖”,被告人冯某某趁被害人周某某熟睡之机,秘密窃取被害人置于电脑桌上的黑色小米MIX2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格为:1570元)。

作案后,被告人冯某某将赃物变卖赃款后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指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户籍信息;

5.被害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有如下量刑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多次盗窃。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宇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碟贰盘;

3.《认罪认罚从宽权利义务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