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21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8********,汉族,文盲,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坊**村。2018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一百八十二元;2019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20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小区**号楼楼下,使用螺丝刀将崔某某停放在此的灰色面包车副驾驶车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窃取副驾驶座上灰色手包一个,内有1700元现金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一宗。赃款自肥,赃物丢弃。
2、2020年7月29日晚至30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先后至临沂市兰山区**路**路**小区**号楼**单元楼下,拉开张某某停放在此未上锁的白色英朗轿车车门,进入车内窃取副驾驶储物箱内钱包一个,内有300元现金、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一宗;至该小区**号楼**单元楼下,使用螺丝刀将赵某某停放在此的别克轿车副驾驶座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窃取副驾驶座位上金黄色vivoX7手机一部,价值400元;至该小区**社区北门路边,使用螺丝刀将刘某某停放在此的福特轿车副驾驶座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窃取储物箱上黑色华为荣耀10手机一部(价值600元)、钱包内400余元现金;至该小区**楼楼下,使用螺丝刀将赵某某停放在此的面包车副驾驶座玻璃砸碎,进入车内欲窃取财物,后因车内无财物未果;至该小区**号楼楼下,拉开宋某某停放在此未上锁的面包车副驾驶车门,进入车内欲窃取财物,后因车内无财物未果。所窃取的现金、财物价值共计1700元。案发后,被盗华为荣耀10手机追回退还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被害人崔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蓓蓓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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