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65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72000********,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泸西县**街**镇**村委**村**庙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弥勒市**镇**号网城,趁李某某不备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R17手机盗走。冯某某盗走手机后,通过微信将李某某绑定在微信上工商银行卡内的1701元钱转走。经鉴定:李伟被盗手机价值1350元。
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师建伟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共86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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