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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诉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81982********,汉族,小学文化,系通河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8月1日因涉嫌盗窃被通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通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将通河县**镇**村周某某家停放在**农场道边水田内手扶拖拉机盗走,贩卖至通河县**镇**村**废旧金属回收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1080元。2019年7月2日,将通河县**镇**村王某某家停放在**林场承包地旋耕机盗走,贩卖至通河县**镇**村**废旧金属回收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576元。经通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旋耕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被盗手扶拖拉机价值人民币1080元。综上,被告人冯某某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3080元。经侦查,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8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通河县亿达废旧物品回收公司出具的收据、通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证人证言孙某某、吕某某、赵某某、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通河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

6.​ 通河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龙

2019年9月26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通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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