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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20〕89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5****日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合江县**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日早上,被告人冯某某至嘉善县**镇**村**小区**号**客栈院子内,以车上未拔钥匙直接启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甲停放于此处的白色皖虎牌小龟王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884元。

2、2020年9月1日上午,被告人冯某某至嘉善县**镇**村**号房屋南侧空地,以车上未拔钥匙直接启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管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黄色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550元。

3、2020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冯某某至嘉善县**路**号北侧**街入口内靠北侧路边,以车上未拔钥匙直接启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乙停放于此处的粉橙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325元。 

另查明,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管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7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冯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莉莉

检察官助理:曹晓岚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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