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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冯瑶,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广德市**镇****小区**室,户籍地:安徽省广德市**乡**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被广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被广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强奸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广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2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冯瑶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瑶涉嫌盗窃,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和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5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到11月5日,被告人冯瑶在广德市**乡、**镇共实施3起盗窃,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17048元(取整)。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3日晚,被告人冯瑶进入被害人方某某位于广德市**乡**号的住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6300元。

    2.2019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瑶翻窗进入被害人罗某某位于广德市**镇**号的住宅内,盗得1个黄金手镯、2条黄金挂坠、1枚亚一牌钻戒。经鉴定,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7414元(取整)。

    3.2019年11月5日晚上,被告人冯瑶翻窗进入被害人郭某某位于广德市**镇**号的住宅内,盗得6个黄金手镯、2条黄金项链、1枚黄金戒指、1枚老庙牌钻戒。经鉴定,上述涉案物品总计价值人民币93334元(取整)。另盗得1枚带宝石的黄金戒指和1条彩金项链,因型号不详价值无法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方某某、郭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冯瑶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瑶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冯瑶部分赔偿被害人,与一名被害人达成书面谅解协议,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冯瑶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冯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冯瑶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到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显松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叁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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