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美容师,住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冯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在宝应县**店工作期间,窃得被害人杨某某放在办公室的柜子里包内人民币2500元。
2.2020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在宝应县**店工作期间,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该店房间内服务车上的金750项链1条,赃物价值人民币1030元。
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冯某某退出人民币2500元给被害人杨某某;项链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百爽
检察官助理:胡菲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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