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乡**村**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室,工作单位及职务:**世娱乐公司**。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太原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某某某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5日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北街**号**超市**珠宝店内试戴首饰的过程中,趁店内售货员不注意盗走店内的一条黄金手链,被盗黄金手链为足金999,重13.19克。经鉴定,被盗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4585元。2020年元旦左右,被告人所盗赃物在陕西洛川县被盗。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冯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某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5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某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五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7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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