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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339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200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住****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冯某甲和廖某某、肖某某、林某甲、梁某某、“蓝毛仔”(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在本市长安镇、大岭山镇一带多次盗窃电动车、摩托车、电动车电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0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和廖某某、林某甲(后二人另案处理)去到本市长安镇**社区**街**巷**号附近,趁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林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的电池。得手后,冯某甲等人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财物无法起回。

二、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冯某甲和廖某某、“蓝毛仔”(后二人另案处理)去到本市长安镇**社区**路**巷**号1楼处,趁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雷迪牌电动车1辆(价值不详)。得手后,冯某甲等人驾车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财物无法起回。

三、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冯某甲和廖某某、肖广荣(后二人另案处理)去到本市长安镇**社区综合市场自行车停放处,趁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的电池。得手后,冯某甲等人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财物无法起回。

四、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冯某甲和廖某某、肖广荣(后二人另案处理)去到本市长安镇**社区**街**巷**号门口路段,趁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韦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的电池。得手后,冯某甲等人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财物无法

五、2019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和廖某某、肖广荣(后二人另案处理)去到本市长安镇**社区**街**苑**巷**号路段,趁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的电池。得手后,冯某甲等人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财物无法起回。

六、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冯某甲和廖某某(另案处理)去到本市长安镇**社区**街**巷**巷**号门口路段,趁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韦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的电池。得手后,冯某甲等人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财物无法起回。

七、2020年1月8日中午,被告人冯某甲和梁某某(另案处理)去到本市长安镇**社区**街**巷**号路段,趁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的电池。得手后,冯某甲等人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财物无法起回。

八、2020年1月21日中午,被告人冯某甲和两名陌生男子(另案处理)去到本市长安镇**路**坊**巷**号路段,趁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冯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的电池。得手后,冯某甲等人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财物无法起回。

九、2020年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和廖某某、“蓝毛仔”(后二人另案处理)去到本市长安镇**社区**街**巷**号门口,趁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鬼火牌摩托车1辆。得手后,冯某甲等人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财物无法起回。

十、2020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冯某甲和梁某某、“蓝毛仔”(后二人另案处理)去到本市长安镇**社区**路**号**酒店门口,趁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电池。得手后,冯某甲等人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财物无法起回。

十一、2020年3月21日5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和廖某某(另案处理)去到本市长安镇**社区**路**号门口,趁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孙双龙停放在该处的红色爱玛牌电动车1辆。得手后,冯某甲等人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财物无法起回。

十二、2020年3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和廖某某、肖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去到本市长安镇**社区**路**号门口,趁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陈某丙停放在该处的白色电动车1辆。得手后,冯某甲等人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财物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游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甲及同案人廖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第一宗至第六宗犯罪事实,鉴于被告人冯某甲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婷

 2020年7月24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含光盘七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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