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至本市海珠区聚德西路科柏网吧内,乘被害人黄某某熟睡之机,盗得黄某某的华为荣耀8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2.8元),2019年3月22日,冯某某被民警抓获。同月29日,冯某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天。
(2)2018年9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至本市海珠区后滘越兴网吧内,采取上述作案方式盗得被害人许某某的苹果6手机1部(无法估价),同月26日,冯某某被民警抓获。次日,冯某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
(3)2019年12月8日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至本市海珠区**村**街**巷**号1楼门口,乘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孟某某的电动自行车1辆(无法估价),次日,被告人冯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现场勘验检查;9、电子证据等。
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所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俊祺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 5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被告人冯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