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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69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大道**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23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8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骑电动车来到被害人陈某某住处惠城区河南岸**路**号后进入该处大门,其用自己的电动车钥匙启动被害人陈某某的蓝黑色COOL牌电动车将该电动车盗走,并将该电动车藏匿在惠城区下埔路**小区一单车房内。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74.7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对冯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物证;电动车购买发票、合格证;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情况说明;谅解书;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7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彬

2020年5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碟1张。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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