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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冯金盛,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2013年11月22日因盗窃罪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1月20日因盗窃罪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金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下午,被告人冯金盛去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飞水大街波仔餐厅门前停车位处,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622元女装飞鹰FY125T-3S二轮摩托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3、被告人冯金盛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金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金盛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金盛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远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冯金盛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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