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巷**号。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19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晚,被告人冯某某独自到钦州市区寻找盗窃目标,后在钦州市钦南区**巷**号门前发现受害人李某某停于该处的一辆黑色华夏顺彩牌电动车(牌号为钦州R****,车架号为1F201801210****)未锁,后将电动车推至附近偏僻巷子使用随带携带的螺丝刀重接电源开走。随后,被告人冯某某将电动车开至钦州市**巷附近拆下电动车的四个电瓶以75元的价格卖给一收废旧的三轮车男子,而车壳则丢弃在现场。经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一辆72V华夏顺彩牌电动车的认定价格为1937。
2020年4月24日晚,被告人冯某某步行至钦州市钦南区**巷**号**栋**单元楼下时,发现受害人莫某甲停于该处的一辆蓝色联统牌小绵羊款电动车(车架号为LTBCVC3B9KGC0****, 发动机号为GX90****)未锁,后将电动车推至附近偏僻巷子使用随带携带的螺丝刀重接电源开走。随后,被告人冯某某将电动车开至钦州市**巷附近拆下电动车的四个电瓶以75元的价格卖给一收废旧的三轮车男子,而车壳则丢弃在现场。经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一辆72V联统牌小绵羊款电动车的认定价格为1980元。
2020年4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步行至钦州市钦南区**酒店门前时,发现受害人吴某某停于该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车架号为10ZW6069312YEH024****,电机号为L5XDE1ZF5H616****)未锁车,后将电动车推至附近偏僻巷子使用随带携带的螺丝刀重接电源开走。随后,被告人冯某某将电动车开至钦州市**巷附近拆下电动车的四个电瓶以75元的价格卖给一收废旧的三轮车男子,而车壳则丢弃在现场。经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一辆72V小绵羊款雅迪牌电动车的认定价格为23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罚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贻强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 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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