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住和顺县**镇**街**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冯某某雇佣工人郑某某、杨某某在**村村委不知情的前提下,擅自将和顺县**村北山坡处权属于**村村委集体所有的两株景观油松带土球挖起,并雇佣司机赵某某欲将挖起的景观油松拉走,在装车后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晋中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两株景观油松价值3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婷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和顺县**镇**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