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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抚宁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卢龙县**镇污水处理厂外窃取电缆未遂,价值人民币529元;

2、2020年6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冯某某在卢龙县**镇**村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施工现场窃取铁管4根;同日傍晚,被告人冯某某在卢龙县**镇**村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另一施工现场窃取铁管23根、铁管焊接三脚架12个,经卢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铁管及铁管焊接三脚架共价值人民币1995元。

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7月7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赃物已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制作说明及相关照片、证明、光盘制作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宁某某、王某某、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卢龙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查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实施部分行为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东

检察官助理:贺亚宁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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