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90********,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乡**村**号,无固定住所,2010年1月20日因盗窃被河北省肃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2月1日因盗窃被河北省沧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5月6日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5年5月19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1月20日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7年11月24日因盗窃被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16日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千元,2020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河北省沧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2日被河北省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沧县公安局释放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上午10时许,在沧州市运河区**商厦西侧**宾馆内,被害人何某某到刚认识不久的同住在该宾馆的被告人冯某某所住的16号房间内聊天,中途何某某出去上厕所将手机放在床头,冯某某因缺钱将何某某手机藏匿后离开现场。经价格认定,何某某被盗VIVOZ5X手机价格为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2.冯某某前科判决;3.价格认定结论书;4.证人何某甲的证言;5.被害人何晨的陈述;6.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辨认笔录、扣押文书、发还文书;8.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00元,之前多次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系累犯。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坤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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