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66********,汉族,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南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石家庄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9时至13时、6月1日7时至11时期间,在东仰陵村南人才公寓地块,被告人冯某某雇佣藁城闫某甲、闫某乙使用收割机和三马子收割了赵县**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承包的173亩小麦,后并将该小麦卖给闫某丙,获利人民币10000元。经鉴定:被盗小麦价格为人民币8198元。事后,被告人冯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冯某某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冯某某的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石家庄**公司的情况说明及请示、协议书、河北**面业收购单、被告人冯某某与闫某丙的微信交易截图、谅解书、被告人冯某某的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闫某丙、闫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莉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冯某某在住所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和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