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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7011998********,汉族,高中文化,佛山市**公司打包员,住佛山市**公司宿舍(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镇冯**村**组)。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至1月14日间,被告人冯某某先后至泰州市可胜可利招聘中心东门、巨腾电子科技(泰州)有限公司南门对面马路、凤凰曦城西苑东门、南园小区238号楼下、可利科技(泰州)有限公司南门、南园幼儿园南门巷口、润扬酒店东侧小巷,采用石头砸汽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共窃得人民币合计1830元,港币30元、美金1元、小苏烟2包,并造成汽车车窗损失合计人民币168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至泰州市可胜可利招聘中心东门,用石头砸破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陕AR****吉利牌小型汽车车窗玻璃,窃得人民币1520元,经泰州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车窗玻璃(不含贴膜)损失价格为257元。

2.2020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至巨腾电子科技(泰州)有限公司南门对面马路,用石头砸破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鲁R1****帝豪牌小型汽车车窗玻璃,窃得人民币310元、港币30元、美金1元,经泰州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车窗玻璃(不含贴膜)损失价格为209元。

3.2020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先至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凤凰曦城西苑东门,用石头砸破被害人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苏H6****哈弗牌小型汽车车窗玻璃,未窃得财物,经泰州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车窗玻璃(不含贴膜)损失价格为250元;后至泰州市海陵区南园小区238号楼下,用石头砸破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苏MG****思域牌小型小型汽车车窗玻璃,未窃得财物,经泰州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车窗玻璃(不含贴膜)损失价格为326元。

4.2020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至可利科技(泰州)有限公司南门,用石头砸破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LM****长安牌小型汽车车窗玻璃,未窃得财物,经泰州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车窗玻璃(不含贴膜)损失价格为274元。

5.2020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先至泰州市海陵区南园幼儿园南门巷口,用石头砸破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苏M1****长城牌小型汽车车窗玻璃,未窃得财物,经泰州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车窗玻璃(不含贴膜)损失价格为172元;后至泰州市海陵区润扬酒店东侧小巷,用石头砸破被害人左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苏MX****丰田牌小型汽车车窗玻璃,窃得小苏烟两包,经泰州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车窗玻璃(不含贴膜)损失价格为2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扣押的口罩、港币等物证及其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谢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6.泰州市价格认定局依法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8.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依法提取的手机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超

检察官助理:朱云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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