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冯某某冯兴文,男,汉族,1991年**月**日1991年4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91********420325199104230197,中专文化,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街**号**栋**单元**室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香港街7号1栋一单元1808室,系**租车出租车司机司机。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冯兴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9日),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7日退回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补充侦查,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于2020年5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冯兴文来到其前女友被害人余某某余乾俊租住于十堰市茅箭区**路**小区**号楼**室十堰市茅箭区上海路吉祥小区24号楼403室的家中,趁余某某余乾俊家中无人,采取爬梯翻窗方式进入屋内,盗走其黑色联想牌(型号Think Pad T440)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该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19年11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冯兴文来到被害人李某某李小琴位于十堰市茅箭区**路**号**幢**单元**室十堰市茅箭区江苏路7A号1幢二单元501室的家中,翻窗入室,盗走黄金项链一条。
当日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冯兴文继续翻窗进入被害人杨某某杨群英位于十堰市茅箭区**路**号**幢**单元**室十堰市茅箭区江苏路7A号1幢1单元510室的家中,盗走其现金720元人民币。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随案移送物证:外套夹袄壹件、皮鞋壹双、**租车出租车工作服外套壹件;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王桂浩的证言;4.被害人余某某余乾俊、李某某李小琴、杨某某杨群英的陈述;5.被告人冯某某冯兴文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冯兴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冯兴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兰
(院印)(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冯兴文现羁押于湖北省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随案移送涉案物证:外套夹袄壹件、皮鞋壹双、**租车出租车工作服外套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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