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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31986********,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南区**街**村**号。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路**号**单元**室。****婚纱摄影*****。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经济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于次日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郭婷婷,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相关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在武汉****酒店**店****房内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之时窥视得知其手机支付密码,后以借手机玩为由用被害人刘某某手机支付宝借呗提现人民币45000元至被害人刘某某农业银行账户,在当日15时至次日00点31分之间,被告人冯某某在酒店房间内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分三次将被害人刘某某的账户中共计人民币20000元盗走转入证人徐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其中人民币10000元用于归还了被告人冯某某对徐某某的欠款,余款人民币10000元徐某某后转账到被告人冯某某处;2019年5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沃尔玛超市内用支付宝扫码付款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支付宝账户中人民币5000元盗走。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冯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2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照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支付宝账户信息,支付宝流水,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收条、撤案申请书,谅解书,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武汉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7.酒店、超市监控视频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换押证》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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