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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1********,汉族,文盲,系务工人员,住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被告人冯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4月15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潘集派出所罚款五百元;因盗窃于2019年12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电子东侧污水处理厂工地集宿区宿舍内,多次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实施盗窃,窃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7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9日上午,被告人冯某某采用上述手段,进入被害人朱某某夫妻二人居住的**幢**宿舍内,窃得人民币60元;

2.2020年3月13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采用上述手段,进入被害人赵某某夫妻二人居住的**幢**宿舍内,窃得人民币280元;

3.2020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冯某某采用上述手段,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夫妻二人居住的**幢**宿舍内,窃得人民币130元。

归案后,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雪平

检察官助理 胥飞飞

                                        202133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补充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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