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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97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河南省光山县**乡**村**村**。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同年4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被害人郑某某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海滩街92号附3号的住处,趁无人之际,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捅开房门进入室内,将郑某某放在卧室内的9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冯某某退赃人民币900元,现已依法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价格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5.受理案件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小帅

     2020年6月9日 

附:

1.​ 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1.​ 《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1.​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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