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902198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区**镇**村**号,案发前住河南省新郑市**镇**村,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4日中午,被告人冯某某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路**工地(在建工地)**号楼东单元内,趁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手钳将18层三户电箱内预留电线盗走,后以81元将被盗电线卖至一废品收购站。
2.2020年4月30日上午,被告人冯某某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路**园**号楼东单元内,趁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手钳将20层四户电箱内预留电线盗走,后以120元将被盗电线卖至一废品收购站。
3.2020年5月1日上午,被告人冯某某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路**园**号楼东单元内,趁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手钳将22层一户电箱内预留电线和楼梯走廊内部分电线盗走,后以150元将被盗电线卖至一废品收购站。
4.2020年5月3日上午,被告人冯某某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路**园**号楼西单元11层,趁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手钳将该楼层一户电箱内预留电线和走廊顶部的电线盗走,并藏匿于其电动车后备箱内。后被告人冯某某返回工地**号楼西单元,将13层一户电箱内电线用手钳剪断后盗走,并藏匿于其电动车后备箱内。当被告人冯某某再次返回30号楼东单元14层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工地管理人员抓获并报警。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748元。案发后,被盗电线已追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发票、情况说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河南科健资产评估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娇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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