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02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缤纷年代KTV V16包房内,趁被害人丁某某不注意之际,盗走其放置于包房内沙发上的 Iphone 11pro手机一部。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800元。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冯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幢**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冯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手机购买发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发还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6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静敏

检察官助理 谭超念

2020930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2979****;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