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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罪)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里**号,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于2003年11月4日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9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津D****8号宝来轿车行驶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兴慧里,翻墙进入该小区,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16-2-302室房门,在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800元及钻石戒指、挂坠等物品;

2020年2月间,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津D****8号宝来轿车行驶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荣华里,翻墙进入该小区,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29-4-302室房门,在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0元及黄金项链、戒指、白金戒指等物品;

2020年4月间,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津D****8号宝来轿车行驶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曙光里,翻墙进入该小区,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12-7-402室房门,在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4000元及黄金手坠等物品;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津D****8号宝来轿车行驶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振华里,翻墙进入该小区,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8-3-401室房门,在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3400元。后在逃离途中被巡逻民警抓获。所获赃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卢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淑媛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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