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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8********,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4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自2014年起,被告人冯某某以**水泥厂运输石料修路时经过其位于萧县**镇**村的鱼塘为由,向**水泥厂运输生产原材料的负责人蔡某某索要每年2000元的占地补偿款,蔡某某虽将相关补偿费用打到村里账户,但基于该路为运输石料必经之路,被迫交付补偿款共计1万元。

2.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1月15日间,被告人冯某某以其在**水泥厂上班时曾被罚款三百元,要求**水泥厂百倍赔偿为由,将通往**水泥厂的运输石料道路封堵,致使运输车辆无法通行,后因蔡某某报警未得逞。经评估,其堵路行为造成各方直接经济损失86390.98元。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冯某某到萧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及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胡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借故生非,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犯罪行为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群

   检察官助理:石腾飞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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