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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等寻衅滋事案,吕某某,李某甲聚众斗殴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冯某甲,绰号小鸡,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镇**村**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瘦巴,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镇**村**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乙,曾用名冯文龙,绰号文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镇**村委**村**号,2013年1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绰号小蚊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村委**村**号,现住昆明市晋宁区**街道**村委**村**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绰号小田,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镇**村**号**号。2011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2017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骚货,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村**号,现住昆明市晋宁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小扁,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小飞,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住云南省安宁市**街街道**村**号。2011年1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老赵,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江红,绰号小江,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村**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王某某、冯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王某某、吕某某、马某某在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KTV108包房唱歌过程中,冯某某与吕某发生口角,随后冯某甲、冯某乙、王某某持啤酒瓶、拳头殴打吕某某、马某某。吕某某头部受伤后遂跑至***KTV102包房,王某某跟随吕某某去到102包房门口,吕某某进入包房邀约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李某甲、李某乙、吕某某、李某丙、赵某某、陈某某出包房后在过道上追打王某某,追至108号包房后吕某、李某某等人将冯某甲拖出走道外进行殴打,拖打过程中,李某甲腹部被冯某乙使用碎啤酒瓶刺伤。经鉴定,吕某某、马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李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刘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甲、王某某、冯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辨认等笔录:体表检查、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王某某、冯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李某丙、李某乙、李某甲、赵某某、陈某某、马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甲、王某某、冯某乙、吕某某、李某乙、李某甲、陈某某、赵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莹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王某某、冯某乙、吕某、李某丙、李某乙、李某甲、陈某某、赵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晋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5.《量刑建议书》二十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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