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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等2人容留、介绍卖淫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住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1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镇李家洲居委会。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1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胡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冯某某和胡某某先后受裴某某(在逃,另案处理)招聘,到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经营一家名为“**”的养生会所工作。被告人冯某某和胡某某二人明知“**”的养生会所从事色情服务的情况下,仍参与其中。其中被告人冯某某在该会所负责接待嫖客、安排技师为嫖客提供服务,被告人胡某某在该会所负责收银。

2019年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该场所内,接待了前来嫖娼人员肖某某、赵某某等人,并介绍该会所的色情项目,后由被告人冯某某在该店安排卖淫女郭某某、沈某某分别为嫖娼人员肖某某、赵某某提供卖淫服务。同日23时许30分许,卖淫人员郭某某、沈某某在该会所二楼的**房、**房分别与嫖娼人员肖某某、赵某某进行性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沈某某、肖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某某、胡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超

2019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联系号码:1894204****)、胡某某(联系号码:1850085****)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两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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