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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等2人盗窃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158号

被告人单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241990********,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镇**村**屯**号,现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庄**号,原**机械厂务工。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241990********,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镇**村**号,现住址为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庄**号,原在青岛**机械制造公司干驾驶员。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单某某在青岛**机械有限公司车间上班期间预谋盗窃后,至青岛**机械有限公司车间,趁早上和中午无人之际,先后20余次窃取车间内紫铜垫圈共计166公斤。盗窃过程中被告人冯某某发现被告人单某某盗窃公司铜垫圈后,利用自己驾驶车辆外出拉货的便利条件,帮助被告人单某某至少8次将盗窃的月50公斤铜垫圈拉出公司,被盗的紫铜垫圈价值人民币约22031元,被告人冯某某盗窃紫铜垫圈价值人民币约66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谅解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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