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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等5人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保康县**镇**村*组*号。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1月10日被保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月7日被保康县公安局罚款3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康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冯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61968********,汉族,大学文化,党员,原保康县**镇政府工作人员,住保康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康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7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镇**村*组,住谷城县**镇**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3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康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龚某某(外号“龚三”),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谷城县**镇*建*街。因赌博,于2018年3月4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8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康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邹某某(外号“雀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谷城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8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李某某、龚某某、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月28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下旬,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李某某三人共谋在保康县城开设赌场从中牟利,由冯某甲负责场地及召集参赌人员,冯某乙负责安全,李某某负责码队资金,三人各占30%股份,余10%股份用作赌场开支。被告人龚某某受李某某委托在赌场负责“放码”和“抽水”并记账,被告人邹某某在赌场上帮忙。11月底,冯某甲冯某乙、李某某、龚某某先后两次在保康县城**酒店客房开设牌九赌场,召集王某某、罗某某、周某某等人,以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赌码,轮流坐庄,进行赌博,冯某甲等人非法渔利2.38万元。12月2日晚,冯某甲冯某乙、李某某、龚某某将赌场转移至县城**小区尚某某家中,召集王学某某、罗某某、尚某某、周某某进行推牌九赌博,冯某甲等人非法渔利1.15万元。赌场开设期间,李某某安排龚某某将其提供的资金20余万元,以10000元每天200元的利息在赌场放码给参赌人员用于赌博。

同时查明:2017年12月2日晚,被告人邹某某在保康县城**小区尚某某家,与王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发生纠纷,在双方相互厮打的过程中,邹某某持刀将王某某的胳膊、刘某某右手虎口和高某某的胸部、腹部捅伤,经保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多胸部损伤属重伤二级,腹部损伤属重伤二级;王某某右上臂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刘某某右手部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8年8月8日龚某某、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住宿登记、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罗某某、周某某、尚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鲁某某、刘某某等证言;3.保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李某某、龚某某、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李某某、龚某某、邹吗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聚众赌博,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被告人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李某某、龚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邹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 可

2019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李某某、龚某某、邹某某现羁押于保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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