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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组织淫秽表演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84********,汉族,高中文化,原**酒吧老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道**楼**座**房,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号。犯故意伤害案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2年8月24日被假释。因本案于2020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患高血压阳江市看守所不予收押,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组织淫秽表演案,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冯某某是阳江市江城区**美食城(**酒吧)的老板。该酒吧为了招揽顾客、增加酒吧收入,从2019年3月初,酒吧总经理徐某某(已判决)通过演出经纪人王某某联系表演女嘉宾,徐某某取得酒吧老板冯某某的同意后,聘请表演女嘉宾到酒吧进行情色表演。至案发时止,该酒吧共聘请12名女嘉宾到酒吧进行情色节目表演,每人连续表演两晚,每晚表演时间约为10分钟。

经鉴定,江城区**酒吧(**酒吧)内舞台表演的内容表现情欲的各种状态,并模拟口交、性交等动作,属于淫移表演。

2020年8月29日上午11许时,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阳江市公安局岭东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待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同案人徐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4、指认笔录、视频监控、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衍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伍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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