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梅园新村派出所抓获,并于当日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2020年8月5日移交周至县公安局,周至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7日将冯某某刑事拘留,2020年9月12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2019年8月20日就职于郑州**贸易有限公司,后担任会计职务。2019年10月29日,郑州**贸易有限公司委派冯某某前往周至县,配合受公司委托的李某某、王某某一同收购猕猴桃。冯某某到周至后,李某某于10月30日至11月4日之间,先后将公司430220元货款转至冯某某银行卡上。冯某某在拿到货款后,将其中的287247.88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网上购买彩票,冯某某自觉无法偿还公司货款,于2019年11月5日早上6时许擅自离开酒店后失联。2020年7月28日,冯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梅园新村派出所民警抓获。冯某某家属将287247.88元全部退赔,取得了郑州**贸易有限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本单位用于收购猕猴桃的资金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明
检察官助理:耿萌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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