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大连市金州区**处**,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镇**村**屯,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多次介绍他人从沈某某(另案处理)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从中赚取好处费。夏某某(另案处理)得知冯某某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机械有限公司**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冯某某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6组,价税合计人民币5723325.49元,税款合计人民币972965.31元。该66组发票已由大连**机械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涉税证明等书证;
2.证人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伙同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额人民币97万余元,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兆伟
检察官助理:张金龙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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