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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行贿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诉刑诉〔2018〕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62********,汉族,高中文化,现系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住临夏市****小区****室。因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9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8年1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县**局实施该县《**镇三合山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被告人冯某某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挂靠临夏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该公司资质参加了工程招投标,在闫某某蓄意帮助下,冯某某于2014年9月17日顺利中标,该工程于2015年5月完工。在该工程的施工、验收、工程款结算等过程中闫某某都利用职权给予了冯某某关照,冯某某于2015年9月的一天向闫某某行贿I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勤

2018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取保候审,电话:1330930****;

2.案卷2册,同录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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