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6********,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四川省大英县人,河北**有限公司临沂区域销售经理,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室。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冯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谎称代为销货,以向徐某某、“黄某某”等人发货的名义,骗取田某某、敖某某枪手杀虫气雾剂、蚊香片等货物521箱,价值共计19225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冯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以代为向徐某某发货的名义,骗取田某某枪手杀虫气雾剂、蚊香片等货物共计230箱,价值83550元,该货物被其私自销售,货款被其非法占有。
2、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冯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以代为向“黄某某”发货的名义,骗取田某某枪手杀虫气雾剂130箱,价值50700元,该货物被其私自销售,所得货款被其非法占有。
3、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冯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以代为向他人发货的名义,骗取敖某某枪手杀虫气雾剂161箱,价值58000余元,该货物被其私自销售,所得货款被其非法占有。
(二)职务侵占罪
1、2018年6月,被告人冯某某在担任河北**有限公司临沂区域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临沂**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伪造收货地址的方式,骗取河北**有限公司货物2600件,价值共计344115.39元,该货物被其私自销售,所得货款被其非法占有。
2、2019年2月,被告人冯某某在担任河北**有限公司临沂区域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食品商行的名义,通过伪造收货地址的方式,骗取河北**有限公司货物4200件,价值共计300000元,该货物被其私自销售,所得货款被其非法占有。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书证;证人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田某某、敖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明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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