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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非法狩猎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卢氏县。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5年4月8日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3月14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非法狩猎犯罪,2020年3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15日收到公安机关一次退查重报。2020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诈骗罪:2018年7月28日,被告人冯某某妻子刘某甲被刘某乙打伤住院,冯某某为报销部分住院费用,编造其妻子刘某甲系自己摔伤的虚假事实,骗取医保金7575.15元,案发后冯某某已全部退回。

2.非法狩猎罪:2018年10月,被告人冯某某窜至卢氏县**村沟脑、**乡**组使用电瓶和捕猎器等禁用工具架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共猎捕野兔7只。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冯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为国

检察官助理:卢小强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卢氏县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2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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