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21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2017年11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冯某某谎称可以帮忙处理交通违章事宜,在中山市阜沙镇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9000元。2019年7月15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小榄镇**修车行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归案。事后,被告人冯某某一方已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耀勇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3、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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