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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494

被告人冯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某某*座***。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9日、2019年9月20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8月7日、2019年10月18日二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2019年9月8日、2019年11月19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冯某甲以虚构的“汽车垫资过桥”投资项目,向亲朋好友募集巨额资金,承诺每周返还投资本金5%-15%的利息。实际上冯某甲并未投资任何项目,仅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向被害人发放利息,其还通过伪造4份汽车行驶证、租用汽车冒称为抵押车等方式向部分被害人隐瞒实情,并侵吞部分投资款用于其购买汽车等日常生活开销,共造成叶某某等22名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3280299元。冯某甲实施诈骗的具体事实如下:

1骗取被害人叶某某380000元;

2骗取分别或共同向其投资的被害人周某某、邵某某共计2228000元;

3骗取被害人程某某1355799元;

4骗取分别或共同向其投资的被害人赖某某、简某某、方某某共计991749元;

5骗取分别或共同向其投资的被害人陈某甲、钟某甲共计6549800元;

6骗取分别或共同向其投资的被害人邓某甲、朱某某、梁某某、杨某甲、陈某乙、马某某、冯某乙共6574820元;

7骗取被害人邓某乙1903388元;

8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295800元;

9骗取被害人钟某乙689400元;

10骗取被害人杨某乙211543元;

11骗取被害人谢某某300000元;

12骗取被害人廖某某800000元。

被告人冯某甲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向被害人还本付息,其于2019年2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叶秋林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合计2328029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方涛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14册、光盘10张。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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