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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2019725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28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对被害人朱某某谎称是贷款抵押公司员工,以投资可以获得收益的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朱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34699.25元。后经被害人朱某某催讨归还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5月份,被告人冯某某伙同他人(身份不明,待查),以办理贷款需要介绍费、给担保人好处费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龚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12340元。后经被害人龚某某催讨归还人民币3000元。

综上,被告人冯某某诈骗价值共计人民币47039.25元的财物。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君

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6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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