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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4〕350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冯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9********,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民权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拘上网,同年6月5日被石家庄市市运河桥客运站抓获归案,次日移交至民权县公安局,同年6月1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大约3月份,被告人冯某某以能在商丘市民权县罗庄超载、超限检测站办理月票,包超载、超限车辆一个月内不罚款、不卸货为由,骗取被害人牛某某、李某某、赵某、逯某某、桑某某、赵某某、曹某某、桑某甲等人月票办理费每人1500元,共计12000元,但上述车主车辆过站时不起作用照罚款,案发前被告人冯某某已退还被害人现金3000元,下余9000元在案发后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牛某某、桑某甲、逯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娜

邓  鑫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宗2册及全部案卷材料共计56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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