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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二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号。2019年12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冯某某谎称分包多个楼盘的垃圾清理、搬运、材料买卖业务,已收取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43000元后拒不退还。

2019年1月至4月,被告人冯某某谎称可以帮助投资炒楼,以收取投资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黄某丙人民币20000元后拒不退还。

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冯某某谎称帮忙小孩入学,骗取被害人余某人民币10000元后拒不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冯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上述赃款均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正略 

检察官助理:谢艳婷 

                                      2020 年 4 月 9 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在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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