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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镇**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月20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使用微信通讯软件注册用户名为“小女年少无知”的账号,之后使用该账号添加被害人何某某为微信好友,然后在微信上以虚构身份与被害人处男女朋友关系,在此期间,被告人通过微信软件,先后以读书、考试、培训、手机损坏、被人殴打等各种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的钱财共计人民币44847.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回执、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人身检查记录、入所健康检查表;侦查终结报告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起诉意见书;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网上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提讯提解证;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马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用虚构身份以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4847.83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宏伟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三百二十五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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