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79********,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大庆市龙凤区**镇**村**屯**号,住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4年6月4日被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4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10日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查终结,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将本案指定本院起诉、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审判。该局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当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至9月15日,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解放牌六型货车(牌照为黑E****2,挂车牌照为黑E****3超)拉运联合收割机在黑龙江龙凤收费站、黑龙江英歌通行时,使用虚假的农机行驶证、农机车牌照及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先后四次骗取该收费站工作人员信任,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人民币14,366元。案发后,冯某某已补缴全部高速公路通行费。
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冯某某经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电话传唤主动到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分局东华派出所向该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高速公路查验信息记录表、车辆照片、跨区作业证照片、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整机调拨单、出入登记、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党员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高速免交费明细表、车辆信息、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言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系多次诈骗、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已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车晓丽
2020年12月30日
附:1. 被告人冯某某现在处所: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