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庄街道**庄**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11日至同年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在章丘区**街道**村承包挖藕池工程结识。2018年7、8月间,被告人冯某某因借网贷无力还款,遂产生诈骗意图,其编造帮助张某某索要工程款、介绍天然气管道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66450元,所得款项用于归还网贷及个人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8月间,被告人冯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张某某索要**村挖藕池工程款,以疏通关系为由,骗取张某某钱款共计13550元。
2、2018年8月间,被告人冯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张某某介绍天然气管道工程,以疏通关系及缴纳工程押金为由,骗取张某某钱款共计12600元。
3、2018年8月间,被告人冯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张某某介绍园林绿化工程,以疏通关系及缴纳工程押金为由,骗取张某某钱款共计40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冯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零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1506406****);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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