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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2020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杨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趁疫情防控期间向不特定人员实施诈骗。先后骗得被害人张某某等1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195元。后被告人冯某某主动退还了其中8名被害人诈骗款项人民币4945元。

2、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在本区榄核镇广场路美宜佳旁一店铺内,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办理驾驶证违章处罚为名,诈骗被害人人民币7000元。

2020年3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归案。同年3月至7月,被告人冯某某将上述余下4名被害人的诈骗款项2250元全部退还。同年5月,被告人冯某某退还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万元并获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已与部分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对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

检察官助理:陈冰梅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本案诉讼卷宗共7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依法扣押的作案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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