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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200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5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霍邱县冯井镇**村**组被告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11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鲍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鲍某爱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冯某某及值班律师王某某、被害人鲍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鲍某爱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冯某某谎称有“电视剧《陈情令》偷鸡花絮视频出售”,从被害人鲍某某(2005年6月20日生)处骗得现金人民币38000元。

案破后,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近亲属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流水、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王  栋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安徽省霍邱县冯井镇**村**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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